結婚時送給對方的首飾定性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合理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不包括結婚時送給對方的首飾,因為一般結婚時送給對方的首飾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應該歸對方個人所有,而不是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了首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才是夫妻共同財產。結婚時送給對方的首飾定性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合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