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在一些地方,比如小城市還是有違規違建的現象發生,并且層出不窮。但執法機關在看到這種情況依舊得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那么程序是怎么樣的呢?接下來就讓小編帶來違法建設 處置程序的內容吧。
一、違法建設 處置程序
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為:發現->調查取證->限期拆除->強制拆除。
(一)發現。違章建筑大多都是靠衛星圖片發現的,但也有一些是由當地村民舉報發現的。
(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取得相關證據,充分證明建筑違法的事實。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筑確認后,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四)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自行拆除,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
二、違法建筑范圍
違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三、處罰方式
(一)違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三)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筑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于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筑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筑強制拆除。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收集關于違法建設 處置程序的詳細內容了。違法建筑的處置一般程序一般會有發現、調查取證、限期拆除和強制拆除的流程。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不懂的地方的話,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