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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何區別

      發布時間:2024-07-29
      一、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何區別
      合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如下: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受要約人的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目的不同。要約后,一旦相對人作肯定答復,則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的行為。
      3.內容是否明確具體。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4.針對對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約針對是對象明確而具體,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
      二、要約邀請包括哪些
      要約邀請包括如下:
      1.符合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和宣傳;
      2.拍賣、招標公告;
      3.商品價目表;
      4.招股說明書、基金招募說明書;
      5.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其他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三、要約成立條件有哪些
      要約成立條件有如下: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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